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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学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6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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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2014)鄂蕲春执字第00434

申请执行人宋学优。

申请执行人谈梅花。

申请执行人张玉青。

申请执行人宋金玲。

申请执行人宋佩玲。

申请执行人宋文明。

被执行人王有才。

宋学优、谈梅花、张玉青、宋金玲、宋佩玲、宋文明与王有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8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宋学优、谈梅花、张玉青、宋金玲、宋佩玲、宋文明向本院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司法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全

审判员     宋卫东

审判员     田 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