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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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6 打印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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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2014)鄂蕲春执字第005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行(以下简称建行)。
负责人胡志能,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蕲春县实验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行与被执行人蕲春县实验中学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蕲春县县委县政府文件,蕲春县实验中学自2012年秋季撤销高中部,该校成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无收费收入,经审计部门审计,该校截至2013年10月,共负债10582734.82元,确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小元
执行员 程 静
执行员 江豫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田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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