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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旺欣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宗旺)及叶宗旺、方冬莲、肖月明、张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7-2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

   

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82

被告湖北旺欣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宗旺)及叶宗旺、方冬莲、肖月明、张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点为:一、判令被告湖北旺欣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3万元并支付贷款利息、违约金及罚息;二、判令被告叶宗旺、方冬莲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并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三、判令被告叶宗旺、方冬莲以其名下位于蕲州红石头居委会(房权证号:蕲春县房权证蕲州镇字第2013-0230276号)的房地产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财产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判令被告肖月明、张建文以其名下位于蕲州红石头居委会(房权证号:蕲春县房权证蕲州镇字第2013-0230367号)的房地产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财产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四、判令各被告共同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蕲州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将依法缺席裁判。

(注:本公告于20150629日刊登在《人民日报》)

承办法官:张卫疆

联系电话:0713-751507113872009555

                            O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