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骆学锋,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7408134732。因保管不慎,遗失湖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一张(当事人联)。票据号NO.000054317,开票日期2016年11月23日,交款人骆学锋。
现本人特此声明,上述票据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声明人:骆学锋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