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8-9 打印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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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友新与被告徐正国合同纠纷一案,徐正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发回重审。因你与本案处理有利害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点为:被告支付货款5700元,承担违约赔偿金345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蕲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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