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院党组研究制定了《民商事案件庭前会议操作规程的指导意见》,首次以制度形式对召开庭前会议进行了明确。在组织各单位讨论和进行调研过程中,有的同志认为多此一举,有同志的认为当事人不愿到庭难以操作,还有的同志思想僵化、传统思维根深蒂固。为了厘清认识,规范操作,有必要对此加以探析。
一、明确召开庭前会议的实质意义
民诉法设立庭前会议的首要意义在于为各方当事人及审判人员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庭前会议设立之前,民事审前程序具有封闭性和不公开性,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类申请,法院一般以行政化的审批模式作出决定,缺少听取双方意见的必要程序。庭前会议的引入不仅使涉诉双方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就接受法院的诉讼引导,平等行使诉权,还强化了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的参与性。尽管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规定了证据交换制度,但证据交换制度仅仅着眼于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梳理,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范围和程度有限。庭前会议在证据交换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功能拓展,其作为一种民事审前程序,具有多重功能,不仅能够解决各种申请和异议,交换和固定证据,进而实现集中审理、持续审理、充分审理、高效审理,还可以过滤争议,促进和解,在庭审前解决纠纷。
二、设置庭前会议的主要功能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采用列举的方式为庭前会议的实务功能指明了方向,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根据上述规定,庭前会议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申请和异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能提出各种申请和异议,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申请调查收集证据、鉴定、保全等。对于上述申请或者异议,如果庭前缺乏必要的处理程序而直接“一步到庭”,就可能导致庭审被迫中断。这种时断时续的庭审难免影响法官的心证,并且影响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庭前会议程序旨在提供一个解决该类申请或者异议的平台,在庭前集中解决上述问题,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第二,交换和固定证据,整理和确定争点。这是庭前会议的一项基本功能,也是决定庭审能否实现预期审判效能的关键因素之一。庭前会议通过当事人之间进行磋商、交换证据,实现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的过滤和整理,可以让法官把握双方分歧的症结、找到解决纠纷的重点,从而有计划地准备案件庭审活动,保证庭审的针对性、充分性。
第三,促进案件调解,在庭前解决纠纷。在程序性事务之外,庭前会议还承载着另一重要实体性功能——调解。庭前会议使当事人掌握的案件信息和证据更加全面,能够更为客观地评估自己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诉讼风险系数,使法官能够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从而促进纠纷的合意解决。事实上,实践中在庭前会议阶段得到解决、无须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并不在少数。
此外,在庭前会议尚未确立之前,除调解之外,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申请调查收集证据、鉴定、保全等问题或事项是各个民商事案件从立案受理到庭审终结整个过程中或多或少会经历的程序性步骤,在不同程度上左右着庭审进程的快慢和耗时的长短。庭前会议制度的引入,为处理这些问题或事项提供了操作性平台。
三、我们应当持有的正确态度
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勇于探索和不断实践。在当前案多人少背景下,公正与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根据研判,今年全院案件数量将持续攀升,预计可能达到8000件,员额法官人均200件左右。面对越来越高的工作要求和越来越繁重的办案任务,我们没有退路,也没有等来的经验,唯有革故鼎新不断探索,才能迎难而上,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院党组已经提出要求,对于普通程序必须召开庭前会议,对于简易程序原则上要求召开庭前会议,防止庭审流于形式,真正把灵活运用庭前会议各项功能落到实处。
制度夯实基础,落实才见真章。立足于改革时代,实践是检验改革成效的尺子,故步自封、坐而论道终将被改革大潮湮灭。因此,贯彻党组决策部署必须从执行制度做起,努力让改革举措落地生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