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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胡珊、陈建波 编审:叶学军)近日,蕲春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原告代理律师的申请,发出了该院首份“调查令”。
2017年,被告肖某以发展会员为名,先后让原告万某缴纳了10万元入会费。入会期满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还本返利。原告万某多次催告无果后,遂向蕲春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张智斌发现原告万某并不能提供入会费的汇款凭证,银行亦不接受万某及其代理人的查询申请。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其举证权利,原告代理律师遂向该院申请调查令,请求依法调取万某于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向肖某汇款的转账记录。
考虑到原告远在甘肃省嘉峪关市,距离蕲春县路途遥远。为方便代理律师收集、调取关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原告代理律师签发首份“调查令”,被告万某汇款转账证据得以核实。
调查令的发出,既赋予律师依法调查取证的权利,有效地解决了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为公正审判夯实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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